太原市河北商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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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太原市河北商会
第二条 本会是在晋经商的河北籍人士自愿发起、经太原市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注册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团结、交流、协作、服务”。本会将努力团结全体会员,沟通交流商务信息,实施资源互通共享,达到协作共赢发展。努力为会员提供多品种、全方位的服务。商会发扬诚信至上、义利并举的冀商光荣传统,树立良好的冀商形象,把商会建成有河北特色的社会团体。
第四条 本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各项规定,接受太原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监督,当好党和政府联系会员单位的桥梁和纽带。
本会住所为:太原市学府街266号。
第六条 本会注册资金为人民币叁万元。
第二章 商会业务
第七条 本会主要业务:
(一)、团结教育会员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国家法律、法令和各种规定。引导会员做爱国敬业、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生产经营者。
(二)、加强本会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反映会员的诉求,协调解决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系和矛盾,维护会员的正当利益。
(三)、加强本会与全国各地河北商会以及在晋异地商会、行业商会的联系,密切商会之间的往来,推动商会间经济、技术、金融、贸易等方面的联合与合作;为会员企业发展、当地招商引资、吸纳海内外资金、进行经贸合作牵线搭桥。
(四)、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和商务服务。定期组织会员参加各种博览会、交易会、展销会、洽谈会,开展各种形式的交流、考察、学习、培训活动。帮助会员开拓视野、更新观念、增长知识、提高素质。经常深入会员单位调查研究,指导会员开展业务,帮助会员解决困难和问题。协助政府和会员办好各类会展和招商引资活动。
(五)、聘请法律顾问,为会员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六)、指导企业会员抓好党团、工会、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企业会员是指由河北籍人士投资、参股、经营、管理的工商企业加入本会的;
(二)、团体会员是指以河北籍人士为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社团组织或不须政府批准而成立的民间联谊组织加入本会的;
第九条 会员资格:
(一)、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加入本会;
(二)、热爱商会事业,参加本会活动;
(三)、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和正当职业;
(四)、有经商业绩、讲信誉,没有受到过刑事处罚;
(五)、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入会登记表;
(二)、提交营业执照副本、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两寸免冠照片;
(三)、经秘书处审核同意,由秘书长批准,报理事会备案;
(四)、交纳当年会费;
(五)发放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有关会议和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对本会的工作有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及时反映情况,提供本会所需资料和信息;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
(一)会员自愿退会的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由秘书处注销。
(二)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一年内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由本会秘书处公告终止其会员资格并追回会员证。
(三)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给本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违法乱纪受到法律追究的,由秘书处提出建议报理事会批准,予以除名并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
(一)、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须推迟或提前召开的由理事会决定。
(二)、会员(代表)大会职权: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3、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讨论并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三)、会员(代表)大会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四)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
(一)、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二)、理事会人数由会员(代表)大会决定。
(三)、理事会职权: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通过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顾问提名,聘请法律顾问;
4、决定提前或推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负责会员(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
5、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6、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7、制定商会内部管理制度;
8、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四)、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五)、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六)、本会理事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权力,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至少每2—3个月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六条 监事会
(—)、监事会是本会的监察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对商会工作实施监督,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二)、监事会人数由会员(代表)大会决定。
(三)、监事会职权: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监事长、副监事长;
3、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商会领导人以及本会会员的工作和遵纪守法情况实施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4、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重大决策有建议权和审核权;
5、对商会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监督;
6、监事长、副监事长有权参加理事会会议,监事长有权参加常务理事会会议。
(四)监事会任期五年,期满举行换届选举。
第十七条 中共党支部
(一)本会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并在本会设立中共党支部,中共党支部根据党章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
(二)中共商会党支部委员会书记、委员的产生和换届,职权和任务根据党章规定和上级党组织的要求执行。
(三)商会党支部书记可参加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会议,对会议的决议有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商会党支部指导团体会员单位的党团、工会、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第十八条 顾问委员会
(一)、本会设立顾问委员会,顾问委员会是本会的咨询机构。
(二)、顾问委员会顾问由在晋党、政、军、文各界工作的河北籍人士担任。
(三)、顾问委员会顾问由常务理事会提名,理事会表决通过。
(四)、顾问委员会职权:
1、为商会建设出谋划策提出建议;
2、接受商会咨询,提供商务信息;
3、为商会与党、政有关部门的联系牵线搭桥;
4、帮助商会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五章 商会领导人
第十九条 商会领导人是指在商会担任领导职务的名誉会长、荣誉会长、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秘书长。
第二十条 商会领导人的任职资格: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会员或本行业中有较大影响,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和工作能力;
(三)热心商会工作并有奉献精神:
(四)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不含担任名誉和荣誉职务的领导),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到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商会领导人每届任期五年,期满后举行换届选举,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二条 荣誉会长
(一)、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是商会的荣誉职务,不负责具体工作,可根据商会邀请出席有关会议和活动;
(二)、担任荣誉职务必须是德高望重的河北籍老领导或对商会建设做出过重大贡献的河北籍人士。
第二十三条 会长:
(一)、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其职权为:
1、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4、代表本会参加有关活动,签署有关文件;
5、行使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二)、 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在会长领导下根据会长分工各司其职,协助会长做好各项工作。当会长不在时,由执行会长代行会长职权。
第二十四条 监事长
(一)、监事长主要负责本会的监督检查工作,其职权为:
1、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2、负责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审工作;
3、参加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
4、负责监督检查会员遵纪守法情况;
5、负责监督商会财务和资产管理情况;
6、对违法乱纪行为进行纠正,并提出处理意见;
7、行使监事会授予的其他权力。
(二)、副监事长在监事长领导下根据监事长分工做好各项工作。当监事长不在时,代行监事长职权。
第二十五条 秘书长:
(一)、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工作,秘书长应专职或以主要精力从事商会工作,其职权为:
1、主持商会办事机构工作,处理商会日常事务;
2、根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抓好各项工作的贯彻落实:
3、提名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的设置和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常务理事会备案;
5、联系和协调会员单位的有关事务,负责本会对外事务;
6、定期召开有关工作会议,提请需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研究的重大事项,并为会议准备有关资料:
7、重大事项及时通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8、负责商会的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组织商会的年度预、决算:
9、完成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10、行使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二)、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在秘书长领导下根据秘书长分工抓好各项工作。秘书长不在时,由常务副秘书长代行秘书长职权。
第六章 经费、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接受捐赠;
(三)、商会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存款利息;
(五)、其它合法收益。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严格的财务监督,每年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支出情况,每月向常务理事会报告,每年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第三十条 本会的固定资产,建立严格的采购、使用、库存等登记制度。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用和挪用。固定资产的变卖、处理、报废必须履行严格的报批手续。
第七章 会徽 会旗 会歌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徽为由橙色长城、黄色玉龙、绿色圆环及英文字母组成的图案。外形为绿色圆环,镶嵌英文字母“HE BEI CHAMBER OF COMMERCE”,内置黄色玉龙,中心为橙色长城。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旗旗面为红色,左上角印有本会会徽,旗面中间印有毛体字“太原市河北商会”。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歌为梁枫作词、康湘平谱曲的《燕赵儿女竞风流》。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商会的终止
第三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监督下,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2007年5月30日一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2012年6月10日二届一次会员大会进行修改。2019年×月×日三届一次会员大会再次修改。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太原市人民政府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