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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太原市委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鼓励、支持和引导我市民营经济发展,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放宽和规范市场准入

1.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享受与其他各类投资主体同等的市场准入标准。不得排斥、限制和歧视民间资本;不得以制定规范性文件、印发会议纪要、公布歧视性招标公告等形式设置或提高民间资本准入门槛。在享受政府设立的各类专项基金(资金)扶持、参与土地市场交易等方面对各类市场主体要一视同仁。(牵头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2.严格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文件,并向社会公布。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性措施时,须进行公平竞争审查,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强化反垄断执法,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和限制公平竞争的行为。(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各县(市、区)政府)

3.鼓励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破除限制民间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 PPP 项目隐性“壁垒”,为民营企业创造平等竞争机会,支持民间资本股权占比较高的社会资本方参与 PPP 项目。完善 PPP 项目价格和收费政策,建立 PPP 项目合理回报机制。鼓励民营企业运用 PPP 模式盘活存量资产。(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4.鼓励民间资本进入社会服务领域。民营企业参与教育、卫生、养老等社会事业项目建设,在土地使用、用水用电、税费征收等方面享受与政府投资项目同等待遇。(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城乡管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税务局等部门)

二、切实降低企业成本

5.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加强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力度,确保“应享尽享”。不折不扣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创业投资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环境保护和节能节水项目企业等重点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加大对小型微利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及支持和促进高校毕业生、下岗再就业人员、退役士兵等创业就业企业的普惠性税收免除。不定期督导检查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确保政策落地落实。研究制定支持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行业领域民营企业发展的税收奖励政策。继续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6.清理规范涉企收费。进一步落实好涉企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规范工作并及时公布收费目录清单,向社会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期限以及收费政策,确保清单之外无收费。落实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零收费。(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7.优化完善供地政策。加强土地供给,增大产业用地比例,为民营企业发展预留足够空间。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民营经济用地,土地计划指标优先予以保障。我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可采取长期租赁、租让结合、弹性出让等方式供应土地。利用工业用地上现有建筑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的,不需办理土地手续。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征收土地价款差额。民营经济发展新业态、新产业,利用现有闲置和低效用地的项目可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过渡期支持政策以5年为限。5年期满及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本着“遵守法律、尊重历史”的原则,开展化解民营经济用地历史遗留问题专项行动,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牵头单位:市国土局、市城乡规划局)

8.降低企业资源要素成本。降低社保费名义费率,稳定缴费方式,拓展社保费缴费渠道。结合国家要求和企业诉求,平稳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健全劳动力市场体系。积极落实国家电力直接交易政策,支持符合交易条件的民营工业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牵头单位:市经信委、市人社局、市税务局)

三、着力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9.创新完善中小微企业融资机制。制定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向民营、小微企业倾斜的激励奖励政策。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我市新增公司类贷款中,对民营、小微企业贷款大型银行超过三分之一、中小型银行超过三分之二的,予以奖励。力争三年后,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我市民营、小微企业贷款占新增公司类贷款比例达到50%以上。(牵头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

积极为民营、小微企业融资增信。推进建立“税银互动”机制,支持企业信用融资。搭建太原金融监管服务平台,为民营、小微企业提供征信报告。重组政策性担保机构,将市级担保机构资本增至2亿元以上。力争三年后,全市担保机构为民营、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分别达到100亿元。(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金融办)

鼓励地方金融机构发展壮大,创新民营金融服务。充分发挥地方小微金融机构在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方面的作用。积极推动组建具有行业特色的小微金融机构,对支持民营企业发展贡献突出并达到监管标准的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依据相关政策规定予以风险补偿和奖励。(牵头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

10.鼓励支持企业直接融资。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大力开展资本市场政策法规宣传培训活动,推动企业股份制改革。对股份制改革过程中因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而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依法予以全额返还。对在山西证监局报备的改制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新推出的科创板上市成功,并将所融资金70%投资于我市的企业,奖励1000万元。(牵头单位:市金融办、市国资委、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11.创新“助保贷”融资模式。建立完善企业融资服务平台,解决资金供需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创新“助保贷”合作模式和管理机制,开展新型政银企合作,优化风险分担机制,努力化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成本高难题。(牵头单位:市中小企业局、市金融办、市财政局)

四、扶持民营企业创业创新发展

12.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在每年新增建设用地及“城中村”改造规划中,预留一定比例用地指标,建设高标准小微企业园,引导小微民营企业入园集聚发展,并在场地租金等方面给予优惠或奖励。鼓励社会资本利用闲置土地、闲置厂房等建设“双创”基地。力争到2020年,我市省级“双创”示范基地达到10家以上。对于认定的省级“双创”示范基地,市财政给予50万元资金支持。重点推荐民办众创空间和民办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省级扶持众创空间发展专项资金和科技企业孵化器专项资金。(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住建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局、市国土局、市城乡规划局)

13.梯度培育创新型民营企业。对首次纳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的民营企业,给予3万元补助;连续3年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再给予3万元补助。对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民营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连续两次认定的,给予20万元补助;连续三次认定的,给予30万元补助。(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14.支持民营企业建设技术创新平台。鼓励行业龙头民营企业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开展战略合作,建立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高水平技术创新平台,服务和支持民营企业创新发展。对民营企业牵头建设并被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分别给予200万元、30万元补助;对民营企业牵头建设并被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和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补助。对民营企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和倾斜支持。(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15.支持民营企业引进转化和自主研发先进实用技术。鼓励民营企业向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购买先进实用技术。购买技术的合同经认定登记,按技术合同交易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100万元。(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对民营企业自主研发试制、填补国内空白的重大新产品,按该产品近三年研究开发费用的10%(属军民融合按2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300万元;对民营企业引进国际先进、填补省内空白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按照购买价格的3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300万元。(牵头单位: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16.鼓励民营企业引进人才。落实市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创新驱动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并发〔2018〕2号),鼓励民营企业引进“两院”院士等杰出人才、重点技术领域和行业高层次领军人才、青年拔尖人才。民营企业引进的各层次人才,享受与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引进人才同等政策待遇和津贴。(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五、支持民营企业做大做强和转型升级

17.支持民营企业做大做强。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允许保留原字号和行业特点。转型后办理土地使用权更名和房屋、设备等所有权更名时投资主体、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不变的,免收交易手续费。首次上规入统的小微工业企业,上规入统后连续2年未退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库的,给予60万元奖励;连续3年在统的,再给予50万元奖励。对于提名或获得国家和省级质量奖、全国民营企业五百强、全省民营企业百强等省级以上荣誉称号的民营企业,给予与省财政同等额度的奖励。(牵头单位:市质监局、市统计局、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房产局)

18.引导中小民营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支持民营中小微企业发展新产业、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对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民营中小企业,市财政给予与省同等额度的资金支持,培育一批具有竞争力的“小巨人”企业。(牵头单位: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

19.探索发放中小微企业服务券。中小微企业获得国家级和省级、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人才培训、投资融资、技术创新、管理咨询、市场开拓等服务的,市财政给予一定奖励。(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局)

20.支持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共同发展。支持民间资本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融资租赁、收购闲置资产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实现产权多元化。鼓励民营企业通过资本联合、优势互补、产业协同、模式创新等参与国有企业重大投资项目、成果转化项目和资产整合项目。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军民融合发展战略,鼓励和引导民用技术参军和军用技术转民。(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局)

六、全力营造优良营商环境

21.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放宽企业注册登记条件,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3个工作日以内。全面实施“证照分离”改革,着力解决“准入不准营”问题。继续深化“多证合一”改革,巩固拓展“三十证合一”改革成果。全面推进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应用,做到申请、受理、审核、发照、公示全流程网上办理。大力推进工商登记便利化改革,推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牵头单位:市工商局)

22.全面推广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政府主动靠前服务,在法律法规框架内寻找最大改革创新空间,大幅精简报建审批手续和流程,实施统一清单告知、统一平台办理、统一流程再造、统一多图联审、统一收费管理“五统一”。(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城乡规划局、市政务办等)

23.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加强民营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开展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信用等级评价工作。进一步整合银行、税务、工商、质监、保险等相关部门和单位信息资源,建立民营企业信用信息库,为民营企业融资、担保、交易提供有效依据。(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中小企业局)

七、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24.畅通政企沟通渠道。完善各级领导干部包联民营企业工作制度,包联的领导干部每年到联系企业调研不少于2次。细化落实容错纠错办法,消除党政干部与企业家正常交往的后顾之忧。梳理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政策措施清单,建立统一发布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告,确保各项政策落地落实。工商联等组织要深入民营企业了解情况,积极反映企业生产经营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支持企业改革创新。(牵头单位: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中小企业局、市经信委、市工商联)

25.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建立完善制度和程序,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财产不受侵犯、合法经营不受干扰。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纠纷。建立协调机制,清理拖欠民营企业款项,定期召开会议协调解决拖欠民营企业款项问题。(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中小企业局)

八、完善政策执行方式

26.规范涉企执法检查事项。规范涉企执法检查事项,除查处投诉举报、开展大数据监测、办理转办交办事项或上级部门有特殊要求等情形外,对民营企业的执法检查事项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进行。积极探索开展联合抽查,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原则上一次性完成。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提高政府部门履职水平,在安监、环保等领域微观执法过程中避免简单化、不搞“一刀切”。(牵头单位:市直有关部门)

九、切实强化服务保障

27.强化统筹协调力度。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常态化、精准化做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成立太原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协调解决民营企业发展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建立部门间、部门与县(市、区)间协同推进工作机制,合力推动全市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各项任务和措施落实。(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发改委、市中小企业局)

28.加大财政保障力度。市财政统筹安排各类资金,积极发挥财政杠杆效应,引导带动全市民营经济发展工作。产业发展基金明确一定的比例用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在资金支持比例上向民营企业倾斜。财政奖补政策从新从优执行,原则上不重复享受。设立民营企业政策性救助专项资金,帮助重点民营企业纾困。(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局)

29.加强统计监测。建立完善民营企业监测和民间投资统计监测,严格执行统计分类标准和统计规范,准确反映民营经济发展动态,为各级党委、政府决策提供可靠依据。(牵头单位:市统计局、市中小企业局) 30.加大考核督查力度。把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纳入全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促进民营经济快速发展。建立督查督办机制,及时对各县(市、区)、各部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和通报,并将政务履约、守诺服务等纳入政府机关绩效考核内容。(牵头单位:市委考核办、市政府办公厅、市中小企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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